官网APP获悉,工信4月2日,部等部门工信部等十部门发布的人工入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指出,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必须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于整个过程。科技该办法强调了以下伦理原则:增进人类福祉、活动尊重生命权利、应融公平公正、技伦合理控制风险、理求公开透明、工信保护隐私安全、部等部门确保可控可信。人工入科重点审查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在科学价值、科技社会价值,活动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应融表现。
原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的技伦通知
工信部联科〔202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网信主管部门、科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网信办
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协
2026年3月20日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伦理治理,促进责任创新,推动产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可能带来伦理风险的人工智能科研活动,以及需进行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第三条 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应将科技伦理要求融入整个过程,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等原则。
第二章 服务与促进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体系,鼓励各方参与标准的制定与推广。
第五条 推进伦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风险监测、评估、认证、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 鼓励开展伦理审查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与数据开放,推广符合伦理的产品与服务。
第七条 开展伦理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意识,促进实践示范。
第八条 支持伦理相关教育与培训,促进人才交流。
第三章 实施主体
第九条 进行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单位应建立伦理审查管理责任主体,设立伦理委员会。
第十条 委员会应包括人工智能技术、伦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第十一条 地方可建立专业的伦理审查中心,为单位提供服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负责人应向委员会申请伦理审查,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活动方案、风险评估、承诺书等。
第十三条 委员会或服务中心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必要时提出补充材料要求。
第二节 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第十四条 伦理审查会议应由委员会主持,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审查应关注科学价值、公平性、控制能力、透明性、责任追溯及隐私保护等方面。
第十六条 委员会或服务中心应在30天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负责全国科技伦理监管工作,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监管。
第三十条 单位应登记伦理审查情况,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需要开展科技伦理专家复核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清单
附件
需要开展科技伦理专家复核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清单
一、对人类行为、心理健康等有影响的系统研发。
二、具有舆论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研发。
三、面向安全风险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研发。
本清单将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本文编选自“工信部”官网,官网编辑:冯秋怡。